有一個朋友來自美國,出家時間不久。午餐時,他會將托缽(pindapata)時獲得的葷食都給我,他是個素食者(vegetarian)。他提了一個問題,「倘若佛陀規定,只許食素,不得食用魚、肉,那豈不是可以減少殺生?」 他的邏輯是這樣的。由設置了「只許食素,不許食魚、肉」的戒律,僧人將避免食用任何葷食,由此在家人就會知道「那些尊者們不吃葷食,我們並不需要為他們準備葷食」,於是在家人就不必購買那份供養給僧人們的葷食,需求量減少,則屠宰場的供應量也會受到影響。 聽起來是個有趣的話題,所以我決定和他討論一下。 首先,這個邏輯過程中的所有節點,是否都能夠成立,我不敢打包票。Stephen J. Dubner 和 Steven Levitt 在其著作《Freakonomics: A Rogue Economist Explores the Hidden Side of Everything》(魔鬼經濟學)中就以經濟學案例顛覆了很多人們的慣性思維。在對於一種現象進行「歸因」時,有時會出錯。 市場有著很複雜的結構,單單只說「在家人不必購買供給僧人的那份葷食」而能改變整成屠宰業的產量,材料資料案例暫缺,難下結論。以「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個命題作為依據,有時是經不起推敲的。 《巴利三藏,經藏,中部,第五十五經,基瓦嘎經(耆婆迦經)》是一部特別重要的經文,因為佛陀在此清楚地闡述了他對葷食的立場。佛陀規定,僧人能夠接受和食用的肉類,需要滿足「三淨肉」原則:意指沒有看見、聽說或懷疑為了自己而殺死的動物的肉類。
“Ye te, jīvaka, evamāhaṃsu– ‘samaṇaṃ gotamaṃ uddissa pāṇaṃ ārabhanti, taṃ samaṇo gotamo jānaṃ uddissakataṃ maṃsaṃ paribhuñjati paṭiccakamman’ti na me te vuttavādino, abbhācikkhanti ca maṃ te asatā abhūtena. Tīhi kho ahaṃ, jīvaka, ṭhānehi maṃsaṃ aparibhoganti vadāmi. Diṭṭhaṃ, sutaṃ, parisaṅkitaṃ– imehi kho ahaṃ, jīvaka tīhi ṭhānehi maṃsaṃ aparibhoganti vadāmi. Tīhi kho ahaṃ, jīvaka, ṭhānehi maṃsaṃ paribhoganti vadāmi. Adiṭṭhaṃ, asutaṃ, aparisaṅkitaṃ– imehi kho ahaṃ, jīvaka, tīhi ṭhānehi maṃsaṃ paribhoganti vadāmi. ——《Majjhima Nikaya, #55, Jīvakasuttaṃ》 有一位名為耆婆迦‧王子育 (Jīvaka Komarabhacca) 的御醫前來拜見佛陀。當他向佛陀頂禮之後便請示佛陀:「尊者,我曾聽聞這樣的說法:『他們屠宰動物以供養沙門喬達摩(即佛陀);沙門喬達摩雖知曉卻仍然食用專為他宰殺的動物』……」;有關於此,他向佛陀請示這些傳聞是否屬實。 佛陀否認此項指責,並說:「耆婆迦,我宣說在三種情況之下的肉是不應該食用的:當某人看見、聽聞、或懷疑 (那只動物是專為他而宰殺的)……我宣說在三種情況之下的肉是可以食用的:當某人沒有看見、聽聞、或者懷疑(那只動物是專為他而宰殺的)……」 ——《巴利三藏,經藏,中部,第五十五經,基瓦嘎經(耆婆迦經)》 例如,一個在家信眾去到市場,購買了已經裝在盒中的冷凍鮮肉,將其做成料理供養給僧眾,這在戒律上是如法的。這時就會發現,先有殺害動物而獲得的肉類擺在市場的冰櫃中,後有信眾前往進行「買賣」行為。即,「殺害」在先,「買賣」在後。那麼為什麼會有「殺害」?因為市場有「需求」,人們對於肉類有需求,所以才會有「殺害」行為來迎合人們的需求。人們對於肉類的需求,使得對動物的殺害在不停地發生。 那麼假設該信眾當天並沒有前往市場,買下那盒冰櫃中的肉呢?那別人也會買走的,因為別人有需求。我還是在家人的時候,會逛到超市,很多肉類都是供不應求的。什麼叫「供不應求」?即需求(購買量)大於供應(殺害量)。一些人不買肉,並不影響架子上那些肉的出售,甚至一些人抱怨來晚了,新鮮的都被挑走了。這種情形下,能搶到肉就不錯了。 如果這個世界上,僧眾是唯一吃肉的群體,那麼對於肉類的需求,完全來自僧眾,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殺害動物而獲得肉食的行為,是由僧眾的吃肉需求影響的。此時如果禁止僧人接受肉食,則唯一的市場需求消失了,那麼,或可使得屠宰量下降。然而,因為僧眾不吃「為了自己而殺死的動物的肉」,上述的假設也不會成立。 再來,就是議題中的「假若佛陀定下只能食素的戒律」了。佛陀不會定這條律,因為如果定了這條律,那麼這就是一條「邪律」。世俗社會以法律為約束,法律會約束該約束的事,倘若法律管了不應當管的事,那就是邪律。譬如,法律規定說「必須每年回家看望父母五次,沒做到的,犯罪」,這就是一條邪律,它限定了不該被限定的事。同樣地,將「只能食素」設置為戒律,那麼就是讓戒律管了不該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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