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新會員登記
搜索
查看: 1031|回復: 7

【佛陀是素食者嗎?】作者:善智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8-1-2019 10: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一個朋友來自美國,出家時間不久。午餐時,他會將托缽(pindapata)時獲得的葷食都給我,他是個素食者(vegetarian)。他提了一個問題,「倘若佛陀規定,只許食素,不得食用魚、肉,那豈不是可以減少殺生?」
他的邏輯是這樣的。由設置了「只許食素,不許食魚、肉」的戒律,僧人將避免食用任何葷食,由此在家人就會知道「那些尊者們不吃葷食,我們並不需要為他們準備葷食」,於是在家人就不必購買那份供養給僧人們的葷食,需求量減少,則屠宰場的供應量也會受到影響。
聽起來是個有趣的話題,所以我決定和他討論一下。
首先,這個邏輯過程中的所有節點,是否都能夠成立,我不敢打包票。Stephen J. Dubner 和 Steven Levitt 在其著作《Freakonomics: A Rogue Economist Explores the Hidden Side of Everything》(魔鬼經濟學)中就以經濟學案例顛覆了很多人們的慣性思維。在對於一種現象進行「歸因」時,有時會出錯。
市場有著很複雜的結構,單單只說「在家人不必購買供給僧人的那份葷食」而能改變整成屠宰業的產量,材料資料案例暫缺,難下結論。以「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個命題作為依據,有時是經不起推敲的。
《巴利三藏,經藏,中部,第五十五經,基瓦嘎經(耆婆迦經)》是一部特別重要的經文,因為佛陀在此清楚地闡述了他對葷食的立場。佛陀規定,僧人能夠接受和食用的肉類,需要滿足「三淨肉」原則:意指沒有看見、聽說或懷疑為了自己而殺死的動物的肉類。
“Ye te, jīvaka, evamāhaṃsu– ‘samaṇaṃ gotamaṃ uddissa pāṇaṃ ārabhanti, taṃ samaṇo gotamo jānaṃ uddissakataṃ maṃsaṃ paribhuñjati paṭiccakamman’ti na me te vuttavādino, abbhācikkhanti ca maṃ te asatā abhūtena. Tīhi kho ahaṃ, jīvaka, ṭhānehi maṃsaṃ aparibhoganti vadāmi. Diṭṭhaṃ, sutaṃ, parisaṅkitaṃ– imehi kho ahaṃ, jīvaka tīhi ṭhānehi maṃsaṃ aparibhoganti vadāmi. Tīhi kho ahaṃ, jīvaka, ṭhānehi maṃsaṃ paribhoganti vadāmi. Adiṭṭhaṃ, asutaṃ, aparisaṅkitaṃ– imehi kho ahaṃ, jīvaka, tīhi ṭhānehi maṃsaṃ paribhoganti vadāmi.
——《Majjhima Nikaya, #55, Jīvakasuttaṃ》
有一位名為耆婆迦‧王子育 (Jīvaka Komarabhacca) 的御醫前來拜見佛陀。當他向佛陀頂禮之後便請示佛陀:「尊者,我曾聽聞這樣的說法:『他們屠宰動物以供養沙門喬達摩(即佛陀);沙門喬達摩雖知曉卻仍然食用專為他宰殺的動物』……」;有關於此,他向佛陀請示這些傳聞是否屬實。
佛陀否認此項指責,並說:「耆婆迦,我宣說在三種情況之下的肉是不應該食用的:當某人看見、聽聞、或懷疑 (那只動物是專為他而宰殺的)……我宣說在三種情況之下的肉是可以食用的:當某人沒有看見、聽聞、或者懷疑(那只動物是專為他而宰殺的)……」
——《巴利三藏,經藏,中部,第五十五經,基瓦嘎經(耆婆迦經)》
例如,一個在家信眾去到市場,購買了已經裝在盒中的冷凍鮮肉,將其做成料理供養給僧眾,這在戒律上是如法的。這時就會發現,先有殺害動物而獲得的肉類擺在市場的冰櫃中,後有信眾前往進行「買賣」行為。即,「殺害」在先,「買賣」在後。那麼為什麼會有「殺害」?因為市場有「需求」,人們對於肉類有需求,所以才會有「殺害」行為來迎合人們的需求。人們對於肉類的需求,使得對動物的殺害在不停地發生。
那麼假設該信眾當天並沒有前往市場,買下那盒冰櫃中的肉呢?那別人也會買走的,因為別人有需求。我還是在家人的時候,會逛到超市,很多肉類都是供不應求的。什麼叫「供不應求」?即需求(購買量)大於供應(殺害量)。一些人不買肉,並不影響架子上那些肉的出售,甚至一些人抱怨來晚了,新鮮的都被挑走了。這種情形下,能搶到肉就不錯了。
如果這個世界上,僧眾是唯一吃肉的群體,那麼對於肉類的需求,完全來自僧眾,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殺害動物而獲得肉食的行為,是由僧眾的吃肉需求影響的。此時如果禁止僧人接受肉食,則唯一的市場需求消失了,那麼,或可使得屠宰量下降。然而,因為僧眾不吃「為了自己而殺死的動物的肉」,上述的假設也不會成立。
再來,就是議題中的「假若佛陀定下只能食素的戒律」了。佛陀不會定這條律,因為如果定了這條律,那麼這就是一條「邪律」。世俗社會以法律為約束,法律會約束該約束的事,倘若法律管了不應當管的事,那就是邪律。譬如,法律規定說「必須每年回家看望父母五次,沒做到的,犯罪」,這就是一條邪律,它限定了不該被限定的事。同樣地,將「只能食素」設置為戒律,那麼就是讓戒律管了不該管的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8-1-2019 10:38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戒律不該管「食肉還是食素」?這就要看「戒律」的本質了。佛陀為何要為僧團制定戒律?
1. 為了僧團的優越。
2. 為了僧團的安樂。
3. 為了折服無恥之人。
4. 為了善行比庫們的安住。
5. 為了防護現法諸漏。
6. 為了防禦後世諸漏。
7. 為了無信者生信。
8. 為了已信者增長。
9. 為了正法住立。
10. 為了資益於律。
基於這十條制戒的意義,「只得食素而不得吃葷」並不在其列,對於幫助解脫沒有任何直接的意義。倘若「葷食」有礙於修行解脫,那麼不用多說,自會像煙酒一樣被列為違禁品,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們沒有聽說因為食用葷食而形成障礙導致障道,無法證悟涅槃的案例。
又因為正法、律僧團,以托缽為獲取食物的來源。對於後世不再受持托缽傳統,且開始持有金錢的僧團,我們表示理解那些由於歷史流變的原因而產生的後世自創戒法體系,然而那畢竟不是佛陀制定的戒律。當我們以托缽乞食的方式從在家人那裡獲得食物時,就要做到「易於護持」,簡言之就是要做一個好養活的人。倘若在托缽時,挑三揀四,「居士,我吃素的!」不論挑剔的對象是食物種類還是其它,該行為終究顯得不莊重,在家信眾對此也會有不好的印象。
換言之,因為佛陀制定戒律,不持金錢,不可儲存食物,所以在佛陀的正法、律之下出家的僧人,其食物來源自然是通過每天上午托缽乞食,從在家信眾那裡獲得食物。在這種前提下,如果還對食物是素還是葷有所挑剔,那在家人會覺得,出家人真是很難被供養。這也是佛陀在《吉祥經》(maṅgalasuttaṃ)中的教誨。
佛陀時代,提婆達多尊者(Ven. Devadatta)出於想要分裂僧團的目的,而定出五條自創戒律(天授五法),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條,便是「終身不得食用魚、肉,否則便犯其罪」。究其自創該戒的緣起,就是故意設置和佛陀制定的戒律相抵的戒律,以使得追隨新律的僧眾脫離原有僧團,達到分裂僧團的目的。
制定戒律的最核心價值,在於指導持戒者規範言行,淨化身業和語業,以戒德的清淨作為根基,成就禪定與觀智。要求以一條戒律,去間接地減少屠宰業的殺生,本身就繞得太遠。佛陀有給在家人受持的戒律,譬如五戒,第一條便是戒殺生。戒律有別於法律之處在於,戒律是受持者自願遵守的,法律則是強制的。倘若屠夫自願受持戒殺生,那麼自然很好。
但是,因緣複雜。一個人成為屠夫,本身就是過去業在當下的結果。我所知道的是,當我無法給出更好地解決方案時,並不會開口說別人當下的處境是應當改變的。我有一個好朋友,大學畢業後做了酒類的銷售,我不會對他說,「嘿!換一份工作吧!這份工作對你不利。」。因為我並沒有其它的就職方案給他,這樣貿然地建議,怎麼看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每一包售賣的香煙上都寫著「吸煙有害健康」,可是該買煙的人還是利索乾脆地掏錢。對於僧人而言,戒律倒是規定了遠離這些上癮之物:遠離飲酒及諸放逸之因(導致上癮的)學處。我們換一個通俗的說法,戒律規定了「不得抽煙」,於是在家人知道了「噢!那些尊者們有戒律規定不得抽煙,我們就不買那份供給他們的煙好了。」,由此,煙草業的產量便能下降了嗎?
在這個議題中,「食肉」或是「食素」只是兩個客觀行為,你選擇「葷素不忌」或是「忌葷食素」都是個人偏好,並不會因此而有高下之分。問題在於,當認定「只有食素方得解脫」時,這才是不智的錯誤見解。
簡言之,「只食素」的行為沒有什麼過失,然而秉持或堅信「唯有只食素才能達到某某成就」之見或為不智。
最終,佛陀的態度很明確,「願意接受素食的,可以接受素食,願意接受肉食的,可以接受肉食,只需滿足三淨肉原則」。除此之外,在《吃素能拯救世界嗎?》會有一些更有趣的觀點,或可一閱。
出處連結:https://zhuanlan.zhihu.com/p/21784411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1)波羅提木叉——波逸提第39條:在僧團戒律裡,一位僧人是不允許索取自己所偏好的食物。可是,如果該僧人身體不適,在波羅提木叉(僧團的戒律)裡他是可以破例的。在這種情形下,該僧人可以要求乳類產品、油、蜜糖、糖、魚、肉。明顯地,僧人是可以吃魚與肉的。
(2)《律藏》第四部3:在大品裡,有十種肉是僧眾需禁食的:人肉、象肉、馬肉、狗肉、土狼肉、蛇肉、熊肉、獅子肉、老虎肉和豹肉。我們可以從這裡推論出其他的動物肉是可以吃的。
(3)《律藏》第四部4:生病的僧人也可以飲食清肉湯。
(4)《律藏》第一部5:有一次一群僧人從靈鷲山下山時看見一些獅子所吃剩的獵物,他們把這些吃剩的肉拿回去煮來吃。還有幾處,一些僧人看到老虎吃剩的獵物、豹子吃剩的獵物等等,他們把這些吃剩的獵物拿回去煮了吃。後來那些僧人不敢肯定他們這樣做是否犯了偷戒。佛陀饒恕他們說,拾取動物所遺留下的東西不算是犯下偷戒。從這些例子裡我們看到僧人吃肉,但佛陀並沒有批評或者反對他們的做法。
(5)《律藏》第二部6:有一次一位阿羅漢蓮華色比丘尼獲得一些熟肉的供養。隔天,她把熟肉準備好,然後拿去佛陀處供養佛。有位僧人(優陀夷尊者)代佛受下了供養,並說佛陀嘉許她的行為。這顯示當時佛陀也是食用肉類的,不然那位阿羅漢比丘尼就不會把熟肉供養給佛陀。
(6)《律藏》第五部7:提婆達多策劃陰謀欲離間僧眾。他叫佛陀實施五項戒條,其中一項是不准僧人吃魚和肉。佛陀一口拒絕了,說到:「魚和肉,如果遵守三項規則 -- 你沒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因你而被宰殺的) -- 它可算是淨肉。」一個僧人是不許向人表示他偏愛素食,但可從人家供養給他的食物裡挑出他要吃的東西。只要他沒有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特別為他而殺的,肉類是被允
許的食物。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8-1-2019 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戒律不該管「食肉還是食素」?這就要看「戒律」的本質了。佛陀為何要為僧團制定戒律?

1. 為了僧團的優越。
2. 為了僧團的安樂。
3. 為了折服無恥之人。
4. 為了善行比庫們的安住。
5. 為了防護現法諸漏。
6. 為了防禦後世諸漏。
7. 為了無信者生信。
8. 為了已信者增長。
9. 為了正法住立。
10. 為了資益於律。

基於這十條制戒的意義,「只得食素而不得吃葷」並不在其列,對於幫助解脫沒有任何直接的意義。倘若「葷食」有礙於修行解脫,那麼不用多說,自會像煙酒一樣被列為違禁品,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們沒有聽說因為食用葷食而形成障礙導致障道,無法證悟涅槃的案例。

又因為正法、律僧團,以托缽為獲取食物的來源。對於後世不再受持托缽傳統,且開始持有金錢的僧團,我們表示理解那些由於歷史流變的原因而產生的後世自創戒法體系,然而那畢竟不是佛陀制定的戒律。當我們以托缽乞食的方式從在家人那裡獲得食物時,就要做到「易於護持」,簡言之就是要做一個好養活的人。倘若在托缽時,挑三揀四,「居士,我吃素的!」不論挑剔的對象是食物種類還是其它,該行為終究顯得不莊重,在家信眾對此也會有不好的印象。

換言之,因為佛陀制定戒律,不持金錢,不可儲存食物,所以在佛陀的正法、律之下出家的僧人,其食物來源自然是通過每天上午托缽乞食,從在家信眾那裡獲得食物。在這種前提下,如果還對食物是素還是葷有所挑剔,那在家人會覺得,出家人真是很難被供養。這也是佛陀在《吉祥經》(maṅgalasuttaṃ)中的教誨。

佛陀時代,提婆達多尊者(Ven. Devadatta)出於想要分裂僧團的目的,而定出五條自創戒律(天授五法),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條,便是「終身不得食用魚、肉,否則便犯其罪」。究其自創該戒的緣起,就是故意設置和佛陀制定的戒律相抵的戒律,以使得追隨新律的僧眾脫離原有僧團,達到分裂僧團的目的。

制定戒律的最核心價值,在於指導持戒者規範言行,淨化身業和語業,以戒德的清淨作為根基,成就禪定與觀智。要求以一條戒律,去間接地減少屠宰業的殺生,本身就繞得太遠。佛陀有給在家人受持的戒律,譬如五戒,第一條便是戒殺生。戒律有別於法律之處在於,戒律是受持者自願遵守的,法律則是強制的。倘若屠夫自願受持戒殺生,那麼自然很好。

但是,因緣複雜。一個人成為屠夫,本身就是過去業在當下的結果。我所知道的是,當我無法給出更好地解決方案時,並不會開口說別人當下的處境是應當改變的。我有一個好朋友,大學畢業後做了酒類的銷售,我不會對他說,「嘿!換一份工作吧!這份工作對你不利。」。因為我並沒有其它的就職方案給他,這樣貿然地建議,怎麼看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每一包售賣的香煙上都寫著「吸煙有害健康」,可是該買煙的人還是利索乾脆地掏錢。對於僧人而言,戒律倒是規定了遠離這些上癮之物:遠離飲酒及諸放逸之因(導致上癮的)學處。我們換一個通俗的說法,戒律規定了「不得抽煙」,於是在家人知道了「噢!那些尊者們有戒律規定不得抽煙,我們就不買那份供給他們的煙好了。」,由此,煙草業的產量便能下降了嗎?

在這個議題中,「食肉」或是「食素」只是兩個客觀行為,你選擇「葷素不忌」或是「忌葷食素」都是個人偏好,並不會因此而有高下之分。問題在於,當認定「只有食素方得解脫」時,這才是不智的錯誤見解。

簡言之,「只食素」的行為沒有什麼過失,然而秉持或堅信「唯有只食素才能達到某某成就」之見或為不智。

最終,佛陀的態度很明確,「願意接受素食的,可以接受素食,願意接受肉食的,可以接受肉食,只需滿足三淨肉原則」。除此之外,在《吃素能拯救世界嗎?》會有一些更有趣的觀點,或可一閱。

出處連結:https://zhuanlan.zhihu.com/p/21784411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1)波羅提木叉——波逸提第39條:在僧團戒律裡,一位僧人是不允許索取自己所偏好的食物。可是,如果該僧人身體不適,在波羅提木叉(僧團的戒律)裡他是可以破例的。在這種情形下,該僧人可以要求乳類產品、油、蜜糖、糖、魚、肉。明顯地,僧人是可以吃魚與肉的。

(2)《律藏》第四部3:在大品裡,有十種肉是僧眾需禁食的:人肉、象肉、馬肉、狗肉、土狼肉、蛇肉、熊肉、獅子肉、老虎肉和豹肉。我們可以從這裡推論出其他的動物肉是可以吃的。

(3)《律藏》第四部4:生病的僧人也可以飲食清肉湯。

(4)《律藏》第一部5:有一次一群僧人從靈鷲山下山時看見一些獅子所吃剩的獵物,他們把這些吃剩的肉拿回去煮來吃。還有幾處,一些僧人看到老虎吃剩的獵物、豹子吃剩的獵物等等,他們把這些吃剩的獵物拿回去煮了吃。後來那些僧人不敢肯定他們這樣做是否犯了偷戒。佛陀饒恕他們說,拾取動物所遺留下的東西不算是犯下偷戒。從這些例子裡我們看到僧人吃肉,但佛陀並沒有批評或者反對他們的做法。

(5)《律藏》第二部6:有一次一位阿羅漢蓮華色比丘尼獲得一些熟肉的供養。隔天,她把熟肉準備好,然後拿去佛陀處供養佛。有位僧人(優陀夷尊者)代佛受下了供養,並說佛陀嘉許她的行為。這顯示當時佛陀也是食用肉類的,不然那位阿羅漢比丘尼就不會把熟肉供養給佛陀。

(6)《律藏》第五部7:提婆達多策劃陰謀欲離間僧眾。他叫佛陀實施五項戒條,其中一項是不准僧人吃魚和肉。佛陀一口拒絕了,說到:「魚和肉,如果遵守三項規則 -- 你沒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因你而被宰殺的) -- 它可算是淨肉。」一個僧人是不許向人表示他偏愛素食,但可從人家供養給他的食物裡挑出他要吃的東西。只要他沒有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特別為他而殺的,肉類是被允
許的食物。

《北傳四分律•藥揵度》規定:有如此三事因緣,不淨肉,我說不應食。若見為我故殺。若從可信人邊聞為我故殺。若見家中有頭、有皮、有毛,若見有腳、血,又復此人能作十惡業,常是殺者,能為我故殺。如是三種因緣,不清淨肉,不應食。有三種淨肉,應食。若不故見,不故聞,不故疑,應食。若不見為我故殺,不聞為我故殺,若不見家中有頭、腳、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殺者,乃至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是三種淨肉,應食。若作大祀處肉,不應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辦,具來者當與,是故不應食,若食,如法治。

《北傳五分律•食法》有相同的規定:有三種肉,不得食。若見,若聞,若疑。見者,自見為己殺。聞者,從可信人聞為己殺。疑者,疑為己殺。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8-1-2019 10:41 | 顯示全部樓層
北傳佛教的《善見律毘婆沙》中,在不見、不聞、不疑之後,還有見得食、聞得食、疑得食等更細化的規定:有見得食,云何有見得食?若見人屠殺,不為比丘,後若得肉,食無罪,是名有見殺得食無罪。聞者,比丘自聞殺聲,不為比丘,比丘若得此肉,比丘得食無罪,是名聞。疑得食無罪,疑者,比丘入聚落乞食,見新肉疑,不敢受,若檀越言,不為比丘殺,得食無罪,是名疑得食。若檀越為比丘殺,若不見、不聞、不疑,得食無罪。若檀越請二人與食,下座心自念言,此當為上座殺,不為我,我食無罪;上座複自念言,此當為下座殺,本不為我,我食無罪;若如此者,兩各自疑為彼,上、下座疑,俱食無罪。若人為比丘殺,比丘不知,食竟方知,如此者無罪。若比丘得肉食,應問然後食,何以故?為欲分別淨、不淨得食故,熊、豬肉相似故,不但熊、豬,更有相似者,是故應問。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8-1-2019 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戒律不該管「食肉還是食素」?這就要看「戒律」的本質了。佛陀為何要為僧團制定戒律?

1. 為了僧團的優越。
2. 為了僧團的安樂。
3. 為了折服無恥之人。
4. 為了善行比庫們的安住。
5. 為了防護現法諸漏。
6. 為了防禦後世諸漏。
7. 為了無信者生信。
8. 為了已信者增長。
9. 為了正法住立。
10. 為了資益於律。

基於這十條制戒的意義,「只得食素而不得吃葷」並不在其列,對於幫助解脫沒有任何直接的意義。倘若「葷食」有礙於修行解脫,那麼不用多說,自會像煙酒一樣被列為違禁品,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們沒有聽說因為食用葷食而形成障礙導致障道,無法證悟涅槃的案例。

又因為正法、律僧團,以托缽為獲取食物的來源。對於後世不再受持托缽傳統,且開始持有金錢的僧團,我們表示理解那些由於歷史流變的原因而產生的後世自創戒法體系,然而那畢竟不是佛陀制定的戒律。當我們以托缽乞食的方式從在家人那裡獲得食物時,就要做到「易於護持」,簡言之就是要做一個好養活的人。倘若在托缽時,挑三揀四,「居士,我吃素的!」不論挑剔的對象是食物種類還是其它,該行為終究顯得不莊重,在家信眾對此也會有不好的印象。

換言之,因為佛陀制定戒律,不持金錢,不可儲存食物,所以在佛陀的正法、律之下出家的僧人,其食物來源自然是通過每天上午托缽乞食,從在家信眾那裡獲得食物。在這種前提下,如果還對食物是素還是葷有所挑剔,那在家人會覺得,出家人真是很難被供養。這也是佛陀在《吉祥經》(maṅgalasuttaṃ)中的教誨。

佛陀時代,提婆達多尊者(Ven. Devadatta)出於想要分裂僧團的目的,而定出五條自創戒律(天授五法),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條,便是「終身不得食用魚、肉,否則便犯其罪」。究其自創該戒的緣起,就是故意設置和佛陀制定的戒律相抵的戒律,以使得追隨新律的僧眾脫離原有僧團,達到分裂僧團的目的。

制定戒律的最核心價值,在於指導持戒者規範言行,淨化身業和語業,以戒德的清淨作為根基,成就禪定與觀智。要求以一條戒律,去間接地減少屠宰業的殺生,本身就繞得太遠。佛陀有給在家人受持的戒律,譬如五戒,第一條便是戒殺生。戒律有別於法律之處在於,戒律是受持者自願遵守的,法律則是強制的。倘若屠夫自願受持戒殺生,那麼自然很好。

但是,因緣複雜。一個人成為屠夫,本身就是過去業在當下的結果。我所知道的是,當我無法給出更好地解決方案時,並不會開口說別人當下的處境是應當改變的。我有一個好朋友,大學畢業後做了酒類的銷售,我不會對他說,「嘿!換一份工作吧!這份工作對你不利。」。因為我並沒有其它的就職方案給他,這樣貿然地建議,怎麼看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每一包售賣的香煙上都寫著「吸煙有害健康」,可是該買煙的人還是利索乾脆地掏錢。對於僧人而言,戒律倒是規定了遠離這些上癮之物:遠離飲酒及諸放逸之因(導致上癮的)學處。我們換一個通俗的說法,戒律規定了「不得抽煙」,於是在家人知道了「噢!那些尊者們有戒律規定不得抽煙,我們就不買那份供給他們的煙好了。」,由此,煙草業的產量便能下降了嗎?

在這個議題中,「食肉」或是「食素」只是兩個客觀行為,你選擇「葷素不忌」或是「忌葷食素」都是個人偏好,並不會因此而有高下之分。問題在於,當認定「只有食素方得解脫」時,這才是不智的錯誤見解。

簡言之,「只食素」的行為沒有什麼過失,然而秉持或堅信「唯有只食素才能達到某某成就」之見或為不智。

最終,佛陀的態度很明確,「願意接受素食的,可以接受素食,願意接受肉食的,可以接受肉食,只需滿足三淨肉原則」。除此之外,在《吃素能拯救世界嗎?》會有一些更有趣的觀點,或可一閱。

出處連結:https://zhuanlan.zhihu.com/p/21784411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1)波羅提木叉——波逸提第39條:在僧團戒律裡,一位僧人是不允許索取自己所偏好的食物。可是,如果該僧人身體不適,在波羅提木叉(僧團的戒律)裡他是可以破例的。在這種情形下,該僧人可以要求乳類產品、油、蜜糖、糖、魚、肉。明顯地,僧人是可以吃魚與肉的。

(2)《律藏》第四部3:在大品裡,有十種肉是僧眾需禁食的:人肉、象肉、馬肉、狗肉、土狼肉、蛇肉、熊肉、獅子肉、老虎肉和豹肉。我們可以從這裡推論出其他的動物肉是可以吃的。

(3)《律藏》第四部4:生病的僧人也可以飲食清肉湯。

(4)《律藏》第一部5:有一次一群僧人從靈鷲山下山時看見一些獅子所吃剩的獵物,他們把這些吃剩的肉拿回去煮來吃。還有幾處,一些僧人看到老虎吃剩的獵物、豹子吃剩的獵物等等,他們把這些吃剩的獵物拿回去煮了吃。後來那些僧人不敢肯定他們這樣做是否犯了偷戒。佛陀饒恕他們說,拾取動物所遺留下的東西不算是犯下偷戒。從這些例子裡我們看到僧人吃肉,但佛陀並沒有批評或者反對他們的做法。

(5)《律藏》第二部6:有一次一位阿羅漢蓮華色比丘尼獲得一些熟肉的供養。隔天,她把熟肉準備好,然後拿去佛陀處供養佛。有位僧人(優陀夷尊者)代佛受下了供養,並說佛陀嘉許她的行為。這顯示當時佛陀也是食用肉類的,不然那位阿羅漢比丘尼就不會把熟肉供養給佛陀。

(6)《律藏》第五部7:提婆達多策劃陰謀欲離間僧眾。他叫佛陀實施五項戒條,其中一項是不准僧人吃魚和肉。佛陀一口拒絕了,說到:「魚和肉,如果遵守三項規則 -- 你沒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因你而被宰殺的) -- 它可算是淨肉。」一個僧人是不許向人表示他偏愛素食,但可從人家供養給他的食物裡挑出他要吃的東西。只要他沒有看到、聽到或懷疑該動物是特別為他而殺的,肉類是被允
許的食物。

《北傳四分律•藥揵度》規定:有如此三事因緣,不淨肉,我說不應食。若見為我故殺。若從可信人邊聞為我故殺。若見家中有頭、有皮、有毛,若見有腳、血,又復此人能作十惡業,常是殺者,能為我故殺。如是三種因緣,不清淨肉,不應食。有三種淨肉,應食。若不故見,不故聞,不故疑,應食。若不見為我故殺,不聞為我故殺,若不見家中有頭、腳、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殺者,乃至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是三種淨肉,應食。若作大祀處肉,不應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辦,具來者當與,是故不應食,若食,如法治。

《北傳五分律•食法》有相同的規定:有三種肉,不得食。若見,若聞,若疑。見者,自見為己殺。聞者,從可信人聞為己殺。疑者,疑為己殺。若不見、不聞、不疑,是為淨肉,聽隨意食。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聽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食。若為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殺,亦如之。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19-8-2019 03:54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分享!!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30-10-2020 2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深受解惑,謝謝分享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1-12-2020 15:03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分享  
回復 贊好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新會員登記

本版積分規則

QQ|小黑屋|手機版|網站地圖|聯絡我們|Privacy Policy|Unite Thai Amulet Forum (HK)

GMT+8, 26-4-2024 06:18 , Processed in 0.167144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