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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释义
玛欣德尊者
下面将根据《律藏》(Vinaya-piñ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脱》(Kaïkhàvitaraõã) [1]和《小诵注》等圣典以及批注,对五戒的每一条学处依语义、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来进行解释:
一、离杀生学处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õ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如夜叉(yakkha)、龙 (nàga)、饿鬼 (peta)、神 (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å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杀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牠(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牠(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夜叉等的关系而使心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呈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以此为判定的标准。(Pr.A.66, 179)
二、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àdàna(拿取)组成。凡是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即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它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了二十五种方式——由五种五法所构成:一、种种财物的五法;二、一种财物的五法;三、亲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盗取的五法。
一、种种财物的五法:所谓的「种种财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没有生命的财物。
1. 占取——即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 抢取——例如抢取挑在肩上、顶在头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 夺取——他人将财物放在附近,他对主人说:「把这财物给我」等而夺取。
4. 破坏威仪——即有人正在搬运财物,他连人和财物一起带走。当搬运者第二脚离开原地时,此人即犯偷盗。偷其它动物也是一样。
5. 离开原处——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财物拿走,或移动离开原处。
二、一种财物的五法:对有主人的奴婢、仆人、动物,以占取、抢取、夺取、破坏威仪、离开原处的方法,为一种财物的五法。
三、亲手的五法:
1. 亲手取——亲自偷取他人的财物。
2. 教唆取——命令他人说:「你去偷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在偷取时,自己也犯罪。
3. 投掷——自己站在关税处内,将应税物往关税处之外投。
4. 获得利益——命令他人:「如果你看到有财物就偷取」等。
5. 放弃责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夺取他人的财物时,当所有主认为:「这已不是我的了。」而放弃其所有权,即犯。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译成努力、加行、方法。
1. 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财物」时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时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 俱方便——由离开原处为俱方便。例如为了占取田地而转动、移动柱子等。
3. 共谋取——即和其它人商量、讨论后,共同策划而偷取。在共同策划之后,任何一个同谋依他们所约定的而偷取,则所有的同谋皆犯。
4. 作约定——即在命令他人偷盗时,约定了偷取的时间,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约定的时间偷取,命令者才犯。
5. 现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时,以闭眼、手势等作信号。
五、偷盗取五法:
1. 偷盗取——即是以小偷的方式而破坏门窗等,趁主人不在时偷取。或者以吃秤两、偷尺寸、伪币、伪钞等诈欺而取。
2. 强迫取——以暴力夺取他人的财物,亦即抢劫、掠夺;或者运用权力鱼肉(压榨)人民。
3. 遍计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预谋所要偷取的财物,如衣服、钱财等,但假如看到其它财物则不偷取。
4. 隐藏取——先隐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过后再来偷。例如:在看到了别人丢失的戒指时,先用脚踏入土中,或用尘土、树叶等覆盖,等主人遍找不着后再回来拿取。
5. 取筹——即调换筹码、签、券等。例如:在用筹码等分配物品时,他为了获得更好的物品而调换筹码等。[2]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的物品。
有五种条件构成亲厚者:
a. 相识——曾见过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说——曾经这样说过:「我的东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还活着;
e. 当他知道我拿取时将会感到高兴。(Mv.356)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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